審慎把關司法覆核 防「司法拉布」阻施政

原文刊於:橙新聞-來論(2020年11月24日)

思路研究會

     香港新冠肺炎疫情日前出現反彈,不但確診數字一度升至雙位數,亦連續出現源頭不明個案,各界憂心忡忡。面對疫情再次爆發的風險,特區政府需要改變思路,吸收過往經驗,全面長遠地考量和統籌抗疫措施。一方面有針對性地恒常化推進病毒檢測,更有效地追蹤病毒源頭,斬斷傳播鏈;同時也要有效執行精準及可持續的防疫措施,減少因持續封關、限聚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民生的影響。

司法覆核重點關注「程序正義」

     司法覆核是維護良好管治的基礎,目的在於裁定政府或公職人員是否合法地作出決定。而法院關注的只是有關決定的合法性,也就是保證「程序正義」,至於該決定是否明智,並非重點。所以可被接納的司法覆核一般基於三項理據:有關決定由無相關法定權力的人作出;該決定是按不當程序作出;該決定明顯不合理地作出。

     隨着教育水平的提升,以及參與公共事務的積極性逐步增強,市民就政府施政及個人合法權利有更大的關注,司法覆核申請有上升趨勢。官方數字顯示,從1997年至今,如不計免遣返聲請和涉居留權案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普遍每年100-200餘宗,其中十餘宗或幾十宗可獲批准,聆訊後還會有一些申請會被駁回,最終能夠正式進入司法覆核的個案也會進一步減少。

拖延阻撓政策 「拉布」「異曲同工」

     另一方面,法院批出申請許可的門檻也在逐步提高,比如受案標準由「案件有潛在可爭拗之處」,提高至必須「有合理可爭拗之處」。歷年數據顯示,獲批出許可的概率由一度約50%下降至10%左右。所以僅憑數字,似乎不能斷定司法覆核一定遭到了濫用。那麼外界為什麼仍強烈質疑司法覆核被濫用呢?其中有內因也有外因。外因是,有些人將政治、經濟等各類社會或政策問題統統入稟申請司法覆核,利用法律程序,干擾、拖延、阻礙政府施政,或藉此引起社會關注、製造輿論影響,達到政治目的。這一點,與一些立法會議員利用議事程序「拉布」「異曲同工」。

     重大政策或重大工程基建項目因司法覆核而拖延,不但財政損失巨大,對社會、經濟、民生等方面也有很大影響。比如中環灣仔交通繞道,原定2010年竣工,因連串司法覆核訴訟,2019年初才通車,造價激增約280億,也讓日益惡化的交通擁堵問題多年無法紓緩。還有港珠澳大橋案,工程延誤導致的經濟損失超過60億元;至於機場三跑,機管局曾預計每拖延1年,造價將上升72億元等等。

     還有一些司法覆核案件政治色彩濃厚,比如政改「831」框架,訂立「反蒙面法」、23條未立法特首違誓,取消4人立法會議員資格等等。而且申請人往往同時申請禁制令,有用法律程序限制政策或決定實施,干擾了立法、行政秩序,某種程度上也帶有挑戰全國人大決定的意味。雖然此類申請絕大多數都以失敗告終,但過程了得到社會的巨大關注及傳媒大力渲染,有人藉此達到炒作政治議題,誤導市民,進行政治動員的目的。

重大基建仍待推進 務必警惕「司法拉布」

     至於內因,主要是法庭過度拘泥「程序公義」和保障個人權利, 過度介入了原本應由政府處理的政治、社會問題。法院再三強調,雖然司法覆核程序可能會牽涉重大政治、經濟或社會後果,但法院的職責只是根據法律及其精神來裁定法律上的爭議。然而,一些產生重大影響的案件,爭議焦點並非法律問題。以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案、機場三跑案及中環繞道填海工程為例,爭議重點多是如何才能最有效評估工程對環境的影響,以及填海是否是解決問題的唯一手段等等。尤其是港珠澳大橋案,判詞中直接寫明,申請人承認此司法覆核並不涉及程序上的公平性或署長合法行使酌情權的事宜,並不涉及有關興建大橋及有關項目的決定是否明智的辯論等等。既然爭議重點不是法律問題,法庭批准申請的理據的確令外界質疑。

     另一方面,近15年來,香港出現了「覆核王」,常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至今已逾50次,除1次勝訴和幾次主動撤銷外,其他均敗訴。因申請法援屢次被拒絕,雖然法官數次酌情判其免付訟費,仍欠下巨額訟費而被法庭強令破產。可他拒不理會,依舊申請司法覆核。這同樣令外界質疑,他有恃無恐的底氣究竟從何而來。

     事實上,上述司法覆核案件就算數量不多,卻能給社會和施政造成驚人的損失,即使政府最終勝訴,損失也無法挽回,這與維護良好管治的初心背道而馳。尤其近年開始,如何應對「拉布」和「司法覆核」,一度成了特區政府推行重大政策或制定新法案的主要考量之一。「修例風波」和疫情嚴重打擊了香港社會和經濟,特區政府接下來如何高效施政尤為重要。「明日大嶼」、發展新界東北等大型基建也亟待推動,以緩解迫在眉睫的土地房屋問題。可是司法覆核的灰色地帶依然存在,務必提高警惕,防止司法覆核繼續被用作司法「拉布」。

勿過度保護程序正義 也要考慮公眾利益

     不過,對解決上述問題,「一刀切」式提升司法覆核申請門檻,未必有效。「解鈴還須繫鈴人」,「司法拉布」利用的是司法覆核機制的灰色地帶,再加上司法獨立原則,所以更多的還需要司法機構內部主動改進、調整,維護自身的公信力。司法機構首先務必保持慎重,加強把關。審視有關申請時,需要適當轉變思路,要能夠平衡維護「程序公義」和對有效維護法治、良好管治的影響。不能因過度維護「程序正義」,而忽視對公共利益和政府施政的影響。

     第二,要釐清「法律問題」與「非法律問題」,如果爭議焦點是圍繞由政府處理的非法律問題,就應該謹慎審視,實無必要在法庭討論的,就要果斷不批出許可。另外,雖然法院審批有關申請時以具體案件具體分析為原則,不過鑒於現實情況和社會影響,也應適當考慮一些申請人過往的行為,對其動機提出質疑。

     作為特區管治架構的一部分,司法機構有責任參與維護特區的良好管治,不能對司法覆核機制出現的問題熟視無睹,否則遭破壞的不僅是香港司法公信力,還有香港的國際形象。眾所周知,司法不能受外部干預,更要杜絕有人將政治目的帶入司法程序。立法會曾修訂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大力壓縮「拉布」的空間。而如何防止有人將政治目的帶入司法程序、防止「司法拉布」,自然也需要司法機構從自身做起,在行使司法權力時,應該更多地多考慮如何承擔起保障香港繁榮穩定及「一國兩制」有效落實的基本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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