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行政制度 研推「雙副局」問責

原文刊於:信報A15版(2021年5月1日)
思路研究會

      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為香港營造了更加安全和穩定的政治及社會環境,也將有助於強化行政主導制度,提高特區政府的治理效能。然而若要實現這一目標,特區政府也需作出與之相適應的轉變,在施政理念、行政制度等方面必須有所改善。在行政制度層面,應該率先優化主要官員問責制,從在決策局進行「雙副局長」問責制改革開始,逐步將績效及問責制擴大至各部門首長,改善施政。

政治社會環境大變 問責制需檢視

      落實行政主導,意味著特區政府在解決深層次矛盾、改善民生、突破經濟轉型瓶頸一系列問題上,更責無旁貸。因而確保政策制定精準有效,並且能夠高效執行尤為重要。而過往影響施政成效的主要問題,正是欠缺長遠的發展策略、政策研究不足,以及政策執行不夠高效。

      其次,問責官員與公務員團隊屬於不同的行政架構,始終存在著制度造成的隔閡,影響了政策執行效率。而高效執行政策,需要問責官員對公務員有足夠的人事權和指揮權,雙方的政策理念也要保持一致。因而,主要官員問責制有必要從消弭問責官員與公務員團隊之間隔閡的層面加以改善。事實上,主要官員問責制於2002年正式實行,2008年進一步擴大後便再無調整。2008年至今,香港社會及政治環境已發生天翻地覆的變化,這一制度也有必要根據現實情況重新檢視。

常秘納入問責 提升公務員執行力

      下一步,建議在決策局局長之下設兩名副局長,皆為問責官員。其中一人專職政策研究,負責協助局長制定政策;決策局同時也應設立政策研究部門,配合副局長的工作。另一人兼任常秘,主要負責帶領公務員隊伍。局長政治助理依舊是以協助局長完成政治工作為重點。這樣的調整首先可以令局長制定政策時有更強有力的支援,確保政策可以準確回應發展和民生的訴求;也有利於對各方面形勢發展作出更細緻的分析,進而準確預判形勢、做好應對。

      第二,將常秘納入問責官員,等於明確其需要為公務員隊伍的管理及政策執行成效而擔責,有助督促其積極發揮政治官員與公務員之間的紐帶作用。同時,常秘納入問責官員後,便與局長乃至更高級問責官員形成上下級關係,間接地加強了問責官員對公務員的影響力,政策執行會更加順暢。另外,問責官員直接帶領公務員團隊,能促進公務員團隊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

      第三,決策局屬下的各署(處)是具體負責政策執行的部門,對於政策的執行效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同時,在政策執行過程中,無論是向區議會,還是向傳媒或社會各界人士推廣、解釋政策都是不可避免的,這些也都屬於「政治工作」範疇。所以官員問責制有必要繼續向下擴展,長遠來看也要逐步納入各署(處)長,以及有關法定機構負責人。

定目標設守則 打造有效問責機制

      然而,問責官員應該如何問責,至今沒有明確的定義。結果往往不能對施政不利有效問責,主要官員還時常承受著外界動不動就要求下台的「濫問責」壓力。因此,未來需要建立明確的主要官員問責原則和問責機制,確保這個制度能夠達到促進施政的設計初衷。

      首先,特區政府主要問責官員皆由中央任命,十九屆四中全會對治理港澳提出的一系列工作要求中,就包括「完善中央對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任免制度和機制」。所以中央層面也應該對主要問責官員進行必要監督,以及給與必要的問責壓力。

      第二,需要建立一套明確、細緻的施政成效考核機制,令問責有據可依。這就需要特區政府各部門制定明確的工作計劃,依據工作進度形成量化指標並作為問責依據之一,並且定期檢討,有助於讓問責官員明確責任。

      第三,需要依據考核結果建立相對應的問責守則,確保能夠有效追責。清晰的考核機制加上相對應的問責守則,可以形成應有的問責壓力,既可以讓官員為政策效果而擔責,也能防止官員過度承受外界的「濫問責」壓力。

      事實上,優化主要官員問責制,只是邁出了優化行政制度、提高施政效率的第一步,還有許多棘手問題仍然需要盡快面對。比如問責官員如何建立統一的政治理念,局長、副局長如何選拔,問責官員如何培訓、晉升,政治人才的培養等等,特區政府對此要做好全盤統籌和部署,加快步伐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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